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雇员工作中伤人应向谁索要赔偿
    案情实录:2004年5月31日19时许,在萧山某娱乐中心(个体工商户)门口,该中心保安李某、顾某因停车问题与邵某发生争执后互殴,另一位保安唐某见状赶至现场,用木棍猛击邵某及同伴周某,致周某受伤。为此,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娱乐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29000余元。娱乐中心以唐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娱乐中心赔偿周某、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28304.50元的90%,计25474.05元。
    法官点评:以上案例,大家对唐某的身份应当没有疑问,但有人一定会对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难以理解,也会产生与娱乐中心同样的看法。但是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呢?它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虽然唐某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因此,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娱乐中心作为雇主,应当对唐某在从事保安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邵某在纠纷的起因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娱乐h6购NO中心的责任。
    
    协议双方同意为何不能胜诉
    案情实录:1998年10月30日,原告某农药厂与被告某农化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购销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1999至2003年,被告某农化公司每年承销原告10%草甘膦3000吨,净水价每吨3400元,外包装由某农化公司提供,铺底量300吨。该协议订立后,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04年5月5日,原告与某农化公司订立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经双方协商,某农化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草甘膦货款计330000元整。某农化公司定于2004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某农化公司到期不付清,原告按660000元追偿。二、关于吴某(某康泰公司职员)于1999年期间先后向原告提货计202.808吨,计应付货款76万余元及欠某农化公司包装费11万元,由双方联合向吴某(某康泰公司)主张权利,双方追讨货款所得归原告所有,具体联合办法,另行协商。三、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今后双方互不纠缠。之后,某农化公司依约支付330000元货款。原告多次向某康泰公司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农化公司支付价款76万元,被告某康泰公司负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农药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为什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即原告与某农化公司于2004年5月5日订立的调解协议书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已明确:原告已对该笔债权作出处分,向吴某主张权利,某农化公司不是债务人。在双方调解协议书中,某农化公司只与原告达成联合向某康泰公司催款的意向,某农化公司既未承诺为康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也未对康泰公司的货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故原告要求某农化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上述判决充分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理应遵守,也就是通常说的有诺必守。本案中协议也体现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原则和行使处分权。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本案中的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责任,其后果应自负。
    法官最后提醒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可以充分自治,但要切记不可草率,要慎之又慎,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智慧 瞿燕萍